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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收尾工作的通知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6/25 05:15:54 企业法律顾问
重庆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收尾工作的通知
重庆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收尾工作的通知企业法律顾问
【重庆人事考试网-重庆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收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8号)规定,定于2015年6月13日至14日,举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一次性收尾考试(以下简称收尾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13日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14:00—16: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6月14日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二、参加考试的人员

  凡原报名参加2014年度考试并缴费的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也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三、考试成绩的有效性

  本次考试为一次性的收尾考试,已在2013年度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在本次考试中未能取得剩余科目合格成绩的,其单科的合格成绩不再有效;2014年度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若只通过部分科目,其合格成绩也不再有效。

  四、报考信息确认程序和要求

  2014年度已报名的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考生决定放弃本次收尾考试的,我中心予以退费。

  ㈠ 信息确认。所有考生请于2015年3月12日至4月2日登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点击主页上“报名及准考证打印”进入“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填写联系方式并选择是否继续考试。

  对于网上确认放弃本次考试的考生,请于2015年4月7日至4月21日期间(节假日除外)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中心确认并退费,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本人未按时进行退费确认的,视为仍参加本次考试。

  信息确认咨询电话:023-86868815、86868811、86868821,报考人员在确认过程中如遇计算机网络技术操作问题请电话咨询:023-86868837、86868838。

  ㈡ 准考证打印。确认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请于2015年6月8日至14日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点击主页上“报名及准考证打印”进入报名系统,按照提示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在考试当天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不打印本人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㈢ 成绩查询。考生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点击主页上“成绩查询”查询考试成绩。

  ㈣ 证书办理。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cqhrss.gov)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和考务文件中报考条件规定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单位证明及符合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等材料,前往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

  ㈤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证书(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让他人冒名顶替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五、考场设置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六、其它要求

  ㈠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请考生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㈡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其余科目考试时,不得携带计算器。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考试相关的资料及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和宣传,积极做好考生网上报名工作。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5年3月5日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