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韩非的法治学说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9 23:43:32
如何评价韩非的法治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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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韩非的法治学说

如何评价韩非的法治学说
韩非的法治与现代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法治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法治一词最早由亚理士多德加以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世界公认的权威法律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下的概念是:“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从以上两种解说中,可以得出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法治中的法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甚至高于最高统治者.法治在英语中表述为Rule of Law,意为法律的统治,法律是统治的主体,法就是目的,而这就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所在.人治中也可能存在法,也可能存在“法治”,但是其中的法不可能拥有高于最高统治者的地位,因为法只是手段,是实现统治者各种统治目的的手段,这种“法治”只能称之为Rule by law,所谓用法律加以治理.用托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概括两者的区别就是:“在‘人治’社会里,国王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国王”.
  那么韩非所论及的“法治”是通常所说的法治吗?韩非强调“以法为本”,这与法治强调的法律的社会普遍适用和主治功能是一致的,在法律与最高统治者的关系上,他甚至要求君王带头守法,他一再批评君主不依照法令行事的弊端,斥其为亡国之政.但如果有人据此认为韩非思想中包含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大于权的内容的话,就有失偏颇了.韩非是一个极端君主专制制度的鼓吹者,在他眼里,法不可能摆脱工具、手段的命运,“人主之大,非法则术也”.他要求君主守法并不表示他认为君主应该收到法的约束,君主可以超然于法上,只不过不要随意破坏法令,要做出遵纪守法的样子来示范臣下,以塑造法律的威严.如此看来,韩非所谓的“法治”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人治之下的“以法为治”.
  虽然韩非的“法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但是他的以法律作为治国手段的理论体系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现行的法治治理的各个细节,最终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借鉴价值的.
  韩非主张的法治其实是一种人治,他从来没有流露过一丝一毫君王应该真正受到法律限制的意思,他所谓的法、势、术都只是君王实现自身意志的工具罢了,他所提倡法治中法、势、术三者的结合,正是人治中利用各种手段治理国家的典型特征.虽然韩非辩解,“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实行法治是为了维护民众的长远利益,但在《韩非子》中,出现的最多词的就是“君主”“人主”,韩非完全是统治阶级的立场上,为维持和强化统治者的统治而献计献策.正如鲁迅说的那样“那都是为治民众者即权势者设想的方法,为民众本身的,却一点也没有.”[60]立说以为帝王师,是先秦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中文人的理想,韩非自然不能免俗.所以韩非的法治思想虽然貌似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但是在本质上却与其天差地远.
  韩非的法治思想在总体上是不足为取的.在具体问题上,韩非的法治理论也存在很多问题.在人性问题上,过分强调人性自私的一面,而忽视了人性中存在的“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一面.他在人性问题上的片面认识,导致了他对“赏罚”的迷信,他不了解人的自尊心和人性的尊严,不懂得人时常有着“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曲”高贵品质,反而认为“若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61],这样的人是“无益之臣”,对于这种虽是“天下之至良”但却“不为主用”的人,他竟然主张一杀了之.对“赏罚”的迷信又导致了他在执法中对于“重刑”的偏执.虽然他也认识到了赏罚应当于功罪相称,“用赏过则使民,用刑过者民不畏.又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62]孔子说,过犹不及,但是相对于赏罚的“过”,韩非似乎更担心赏罚的“不足”,尤其是罚的不足.韩非之所以极力鼓吹重刑,无非是认为“人皆畏死”,但如果罪行无论大小都加以重刑,就会摧毁人们心目中的朴素正义感,就会逼迫人们铤而走险,正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为之?”应该说韩非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却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但这并不是说,韩非的法治思想一无是处.他提出的积极的历史进化论,国家与法的社会发生论,和批判其他学说时运用的逻辑辨正方法等等,都是他学说中不可磨灭的闪光点.而在这些闪光点中最为耀眼的,还是他的法治学说本身,也就是“以法为治”.他相信客观确定的法律,不相信主观易变的人类的情感和巧智;他所理解的法,具有的公开公平性,已经超越了他所处的等级制的贵族统治时代,与今天我们所提倡的现代法律相差无几.尤其他在法治的实施过程中,提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是时下中国所孜孜以求的.这样的法,这样的法治措施,可以说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的必经之道,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治传统深厚,等级观念顽固,急需塑造法律权威的国家,其借鉴意义是不言而喻的.